44118太阳成城集团关于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(修订稿)
44118太阳成城集团教字[2004]22号
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,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各院(系、部、中心)、教研室(实验室)要认真执行培养计划,不得随意改变培养计划,必须变动时,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报办理,经教务处审核、主管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二、严格控制调、串课,特殊情况确需调、串课时,必须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(系、部、中心)教学经理(主任)同意和授课员工所在学院教学经理同意,报教务处批准后才可执行,审批文件要存入教学管理档案。
三、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制定教学日历,不得随意变动;必须变动时,应经教学经理(主任)同意,报教务处备案。
四、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,不得无故缺、停课、提前下课。
五、员工必须遵守课堂纪律,不准迟到、早退、旷课。上课时不准做与本课程学习无关的各种活动。
六、严格控制非相关人员进入课堂听课。除校、处、院(系、部、中心)领导及管理干部听课、校院两级督导组听课以及教师观摩听课外,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课堂听课;本校教工和外单位人员进修听课,须经教务处批准,否则任课教师和员工有权劝阻。
七、计划内的教学时间和规定的员工自习时间必须保证,不得侵占和移做它用。
八、在教学时间内,未经教务处批准,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使用音响设备在教学楼、图书馆等附近开展各种活动。
九、在上课过程中,教师、员工等人员严禁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;师生均不得会客;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教室。
十、要保持教学场所的肃静,严禁在教学场所内跑跳、大声喧哗、打闹、吹口哨、踢毽子、打球等。
十一、教室内不准开展与教学无关的活动,任何人借用教室进行计划外的教学活动,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后,方可使用。
十二、对违反以上各条者要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要依据《44118太阳成城集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(试行)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。
44118太阳成城集团
二○○四年八月十五日
(一九九三年九月制定,一九九九年三月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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